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4-03-06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六盘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结合六盘水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负责指导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所受理审核的人员信息进行核查及备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六盘水高新区户籍或在六盘水高新区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六盘水高新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四)申请人未在六盘水高新区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五)申请人无违规上访、越级上访等行为,不是在逃人员或管教人员。

第六条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文件;

(三)非六盘水高新区户籍人员提供在六盘水高新区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取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备案: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自收取运营管理单位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及备案。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八条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70-90%区间确定。初次定价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面向社会公布。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第九条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六盘水高新区住房租赁合同参照《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执行。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核查及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六盘水高新区工作、居住的;

(二)在六盘水高新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租住期间违规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六条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十七条资格准入、退出已本管理办法规定为准,《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仅作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运营管理单位需按照本办法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六盘水高新区住建局将不定期对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供应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将制定问题台账,督促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等情况,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六盘水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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