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2024-03-06 00:00

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六盘水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计划以企业闲置商业资产盘活改造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高新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41套。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三、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六盘水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盘活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租住平衡。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靠近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继续租住。

(七)运管期管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原则上为10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管管理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优化审批流程。由高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参建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党政办、组织部会同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土地使用指标分配重要依据,督促各部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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